國家能源局關于2016年度
全國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監測評價的通報
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公司,各有關單位:
為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科學評估各地區可再生能源發展狀況,確保實現國家2020年、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分別達到15%和20%的戰略目標,根據《關于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能新能[2016]54號)和《關于做好風電、光伏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150號),我局委托國家可再生能源中心匯總有關可再生能源電力建設和運行監測數據,形成了《2016年度全國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監測評價報告》(以下簡稱監測評價報告)。
現將監測評價報告予以通報,以此作為各地區2017年可再生能源開發建設和并網運行的基礎數據,請各地區和有關單位高度重視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和全額保障性收購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推動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為完成全國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目標作出積極貢獻。
附件:2016年度全國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監測評價報告
國家能源局
2017年4月10日
2016年度全國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監測評價報告
一、全國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總體情況
到2016年底,全國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容量5.7億千瓦,占全部電力裝機的34.6%,其中水電裝機3.32億千瓦,占全部電力裝機的20.2%;風電裝機1.49億千瓦,占全部電力裝機的9.0%;光伏發電裝機7742萬千瓦,占全部電力裝機的4.7%;生物質發電裝機1214萬千瓦,占全部電力裝機的0.7%。
二、各省(區、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情況
2016年,包含水電在內,全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15058億千瓦時,占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為25.4%,同比上升0.9個百分點。綜合考慮各省(區、市)本地生產、本地利用以及外送電力消納量情況,2016年各省(區、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占本地區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如下:
表1 2016年各省(區、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情況
三、各省(區、市)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情況
2016年,全國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3717億千瓦時,占全社會用電量比重為6.3%,同比上升1.3個百分點。綜合考慮各省(區、市)本地生產、本地利用以及外送電力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情況,2016年,各省(區、市)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占本地區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如表2。
從非水電可再生能源消納比重增長來看,云南、寧夏、青海三省同比增長較快,分別上升了7.4、5.7和4.8個百分點。從完成2020年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比重目標情況來看,青海、寧夏、云南、內蒙古、吉林和山西非水電可再生能源消納比重已達到2020年目標,貴州、甘肅、黑龍江、安徽、京津冀和江西接近實現目標,陜西、海南、廣東、遼寧和山東實現2020年目標還有較大差距。
表2 2016年各省(區、市)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情況
注:京津冀、河南、江蘇、浙江、山東、遼寧、陜西具備條件接納超額完成2020年目標地區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現有跨省跨區輸電通道未充分發揮輸送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的作用。
四、風電、光伏發電保障性收購落實情況
2016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要求,核定了重點地區風電和光伏發電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提出全額保障性收購相關要求。
2016年,遼寧、河北和山西達到風電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要求,內蒙古、新疆、甘肅、寧夏、黑龍江和吉林六省(區)未達到要求,其中,甘肅全省、新疆III類資源區、吉林III類資源區實際利用小時數與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偏差超過480小時。
2016年,山西和黑龍江達到光伏發電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要求,內蒙古I類資源區、新疆、甘肅、青海I類資源區、寧夏、陜西、吉林、遼寧和河北等地區未達到要求,其中,新疆和甘肅實際利用小時數與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偏差超過350小時。
表3 2016年風電重點地區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落實情況
表4 2016年光伏發電重點地區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落實情況
五、特高壓線路輸送可再生能源情況
2016年,11條特高壓線路輸送電量2334億千瓦時,其中輸送可再生能源電量1725億千瓦時,占全部輸送電量的74%。國家電網公司覆蓋區的9條特高壓線路輸送電量1808億千瓦時,其中可再生能源電量1198億千瓦時,占全部輸送電量的66%;南方電網公司覆蓋區的2條特高壓線路輸送電量526億千瓦時,全部為可再生能源電量。
表5 2016年特高壓線路輸送電量情況
六、國家清潔能源(新能源)示范省(區)情況
浙江。2016年,全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穩步提高,達到772億千瓦時,占本省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為19.9%,同比上升1.4個百分點;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138億千瓦時,占本省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為3.6%,同比上升1.2個百分點。
四川。2016年,全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增幅較大,達到1745億千瓦時,占本省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為83.1%,同比上升4.0個百分點;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48億千瓦時,占本省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為2.3%,同比上升0.9個百分點。
寧夏。2016年,全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大幅提高,達到187億千瓦時,占本省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為21.1%,同比上升5.5個百分點;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169億千瓦時,占本省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為19.1%,同比上升5.7個百分點。風電和光伏發電均未達到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要求,偏差分別為297小時和231小時。
甘肅。2016年,全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457億千瓦時,占本省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為42.9%,同比上升0.5個百分點;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133億千瓦時,占本省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約為12.5%,同比上升1.1個百分點。風電和光伏發電均未達到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要求且偏差較大,風電II類和III類資源區偏差分別為755小時和621小時,光伏發電I類和II類資源區偏差分別為505小時和359小時。
附件: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監測指標核算方法
1、各省(區、市)內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包括本地區可再生能源發電量(不含抽水蓄能電量),加上區域外輸入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再扣除跨區送出的可再生能源電量。
省(區、市)內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 = 本地區可再生能源發電量 – 跨區送出的可再生能源電量 + 跨區送入的可再生能源電量
2、各省(區、市)可再生能源電量消納占比,等于各省(區、市)可再生能源消納量除以本地區全社會用電量。
3、各省(區、市)的全社會用電量及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采用國家統計局和國家認可的電力行業信息機構發布的統計數據。
4、跨區跨省交易的可再生能源電量,采用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及內蒙古電力公司提供的數據,部分線路考慮線損。
5、跨省跨區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存在“省送省”、“省送區域”兩種情況。針對“省送區域”情況,如華東、華中接受外省輸入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時,按該區域內各省全社會用電量占本區域電網內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計算各省輸入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即:
i省(區、市)內輸入電量=可再生能源輸入電量
,n表示區域電網內包含的各省(區、市)
6、京津冀電網(北京、天津、冀北、河北南網)是特殊區域,接入的集中式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和區外輸入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按全社會用電量權重計入比重指標核算,各自區域內接入的分布式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量計入各自區域的比重指標核算。
7、2016年云南、山東相關統計口徑與2015年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