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發布GB/T 18384.3-2015《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3部分:人員觸電防護》第1號修改單的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
此次標準修改主要針對三部分內容:一、“4 電壓等級”;二、“5.1 高壓警告標記”;三、“6.7.1 通則”。
每部分修改內容都在原標準的基礎上,添加了對B級電路電壓的明確劃分。修改內容:對于相互傳導連接的電路,當電路中直流帶電部件的一極與電平臺連接,且其它任一帶電部分與這一極的最大電壓值≤ 30 V AC (rms) 且 ≤ 60 V DC,則該傳導連接電路不完全屬于B級電壓電路,只有以B級電壓運行的部分才被認定為B級電壓電路。原文詳見附件。
B級電路電壓的規范保護用車人員、防觸電。一直提到的B級電壓電路指的是大于60伏的高壓電路。
在《電動汽車安全要求第3部分:人員觸電防護》標準中明文規定了人員觸電防護的方法與要求:
1、通則。防觸電危害應包含防止人員與任何帶電部分直接接觸和在帶電部分基本上絕緣失效的情況下的防護。對于A級電壓的電路不要求提供觸電危害的防護。
2、防止直接接觸。對B級任何電壓的電路中帶電的部分,應對人員提供直接接觸觸電危害的防護。直接接觸防護應由帶電部分的基本絕緣或由遮擋/外殼,或兩者的結合提供。
3、基本絕緣失效情況下的防護。B級電路帶電部分的基本絕緣失效的情況下,應防止人員與電動汽車外露導電部分接觸而導致的觸電危害。失效情況下的防護由Ⅰ類設備或Ⅱ類設備或兩者結合來提供。
附件:
GB/T 18384.3-2015《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第3部分:人員觸電防護》第1號修改單
一、“4 電壓等級”
原標準
根據最大工作電壓U,將電氣元件或電路分為以下等級。
修改后標準
根據最大工作電壓U,將電氣元件或電路分為以下等級。
對于相互傳導連接的電路,當電路中直流帶電部件的一極與電平臺連接,且其它任一帶電部分與這一極的最大電壓值≤ 30 V AC (rms) 且 ≤ 60 V DC,則該傳導連接電路不完全屬于B級電壓電路,只有以B級電壓運行的部分才被認定為B級電壓電路。
二、“5.1 高壓警告標記”
原標準
B級電壓的電能存儲系統,如REESS和燃料電池堆,應標記圖1所示符號。符號的底色為黃色,邊框和箭頭為黑色。參照GB 2893、GB 2894和GB/T 5465.2的規定。
當移開遮欄或外殼可以露出B級電壓帶電部分時,遮欄和外殼上也應有同樣的符號清晰可見。當評估是否需要此符號時,應當考慮遮欄/外殼可進入和可移開的情況。
修改后標準
B級電壓的電能存儲系統,如REESS和燃料電池堆,應標記圖1所示符號。對于相互傳導連接的電路,當電路中直流帶電部件的一極與電平臺連接,且其它任一帶電部分與這一極的最大電壓值≤ 30 V AC (rms) 且 ≤ 60 V DC,則REESS不需標記圖1所示符號;否則,REESS無論是否存在B級電壓,都應標記圖1所示符號。符號的底色為黃色,邊框和箭頭為黑色。參照GB 2893、GB 2894和GB/T 5465.2的規定。
當移開遮欄或外殼可以露出B級電壓帶電部分時,遮欄和外殼上也應有同樣的符號清晰可見。當評估是否需要此符號時,應當考慮遮欄/外殼可進入和可移開的情況。
三、“6.7.1 通則”
原標準
在最大工作電壓下,直流電路絕緣電阻的最小值應至少大于100Ω/V,交流電路應至少大于500Ω/V。
整個電路為滿足以上要求,依據電路的結構和組件的數量,每個組件應有更高的絕緣電阻。
如果直流和交流的B級電壓電路可導電的連接在了一起(如圖2),則應滿足以下兩種選擇中的一種:
——選擇1:組合電路至少滿足500Ω/V的要求,或者,
——選擇2:如果交流電路至少應用了一種6.7.2節規定的附加防護方法,則組合電路應至少滿足100Ω/V的要求。
直流、交流電路傳導連接的B級電壓系統絕緣電阻的要求
修改后標準
在最大工作電壓下,直流電路絕緣電阻的最小值應至少大于100Ω/V,交流電路應至少大于500Ω/V。
整個電路為滿足以上要求,依據電路的結構和組件的數量,每個組件應有更高的絕緣電阻。
如果直流和交流的B級電壓電路可導電的連接在了一起(如圖2),則應滿足以下兩種選擇中的一種:
——選擇1:組合電路至少滿足500Ω/V的要求,或者,
——選擇2:如果交流電路至少應用了一種6.7.2節規定的附加防護方法,則組合電路應至少滿足100Ω/v的要求。
對于相互傳導連接的電路,當電路中直流帶電部件的一極與電平臺連接,且其它任一帶電部分與這一極的最大電壓值≤ 30 V AC (rms) 且 ≤ 60 V DC,則本章節(6.7)、7.2以及8中的要求對該電路(包括直流部分和交流部分)不適用。
直流、交流電路傳導連接的B級電壓系統絕緣電阻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