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召開新聞發布會稱,對深度貧困地區脫貧攻堅中所建光伏發電項目,以及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確定下達的全國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建設規模范圍內的光伏發電項目用地,將予以政策支持。光伏方陣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農用地的,在不破壞農業生產條件的前提下,可不改變原用地性質。
此前,我國為鼓勵扶持新興產業,對光伏發電項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給予了政策便利,規定可以不改變原用地性質,不需要按建設用地管理,但對一些地區試行的“農光互補”“漁光互補”等模式,實際上作了禁止性的規定。
分析人士稱,此次新規明確了光伏方陣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農用地的,可不改變原用地性質,意味著不需要按建設用地管理,這對農村光伏行業是重大的利好。
9月底,國土資源部、國務院扶貧辦、國家能源局曾聯合印發《關于支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規定對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農用地開展光伏復合項目建設的,要避免對農業生產造成影響。其中,對于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布設光伏方陣的,應當從嚴提出要求。
國土資源部土地整治中心副主任羅明表示,這實際上明確了使用農用地建設光伏項目的政策。首先,永久基本農田不能用于建設光伏項目,包括復合項目也不能進永久基本農田,這是一條底線。其次,復合項目的建設要求、認定標準,由各省級能源、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研究提出。第三,復合項目利用農用地布設的光伏方陣可以不改變原本的用地性質。
近兩年,隨著我國西北地區“棄光限電”問題頻頻發生,光伏發電項目出現從西北向東南轉移的現象,“農光互補”“漁光互補”等模式在一些地方呼聲較高,此次政策明確有利于這些項目的推進。
不過,政策再次重申,光伏發電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可以使用未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農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嚴禁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劃明確禁止的區域發展光伏發電項目。
同時,新規要求加強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監管,除文件規定的情形外,光伏發電站項目用地中硬化地面、破壞耕作層的,應當按違法用地查處。布設后未能并網的光伏方陣,以及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項目退出時未恢復原狀的,由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門清理或責令整改。項目違反規定的,投資主體納入能源領域失信主體名單,實施聯合懲戒。據悉,國土資源部也將根據行業管理需要,適時對各類光伏發電站項目用地開展專項監測。